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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

时间:2023-05-05 15:02:06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共有股东三人,许某(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全部采用化名)持股40%,武持股50%,协会持股10%,许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武的丈夫王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被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2月许诉王、武损害公司利益一案中,武拿出案涉2012年10月10日公司股东会决议,称许已被罢免,并已选举其妹妹武小某为法定代表人。许此时方才知道有此股东会决议,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依法撤销临时股东会决议

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所涉2012年10月10日临时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的问题。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许以该条第四项事由也即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主张公司2012年10月10日临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虽然规定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但对该内容的理解双方存在分歧,许主张应理解为全体股东全部同意通过,武主张应理解为全部的股东按资本多数决通过,该条内容约定不明确。其次,本案所涉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有其特殊背景。2012年6月20日,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载明法定代表人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批准逮捕,违反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构成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要求公司30日内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此种情形下,对解除许职务的股东会决议内容,许的表决权应受到限制。而案涉股东会决议前两项解除许职务的内容,已经过除许外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再次,关于案涉股东会决议后两项任命新法定代表人和选举新执行董事的内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送达许后,许陆又明确表示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如果按照许对表决比例的理解,势必无法完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要求的责令整改,公司也将无法正常运营。故,对该股东会决议内容的表决比例应依公司法的规定为判断依据。而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变更仅属一般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仅需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而案涉股东会决议的后两项内容也已经过其他股东的一致通过,并且所持表决权达60%。故,本案所涉2012年10月10日临时股东会决议依法成立。许主张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依据不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律师评议:

临时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同时,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公司需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决策过程合理、透明,维护各方利益,以实现公司治理的长期稳定。

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公司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公司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2. 公司在通知股东时,应该确保通知的有效性,避免遗漏或通知不及时的情况发生。

3. 公司需要列出详细的议程,防止会议进程混乱和决策过程不合理。

4. 在会议进行过程中,公司需要合理安排时间和发言顺序,确保决策民主透明。

5. 公司在解决问题时需要平衡各方利益,防止某一方利益被占据或较大程度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