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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用工,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时间:2022-10-26 08:59:00

1 案情简介

王春(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全部采用化名)于2018年入职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签署《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25日至2021年12月24日,之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也未签署劳务合同情况下,继续用工。2022年6月8日,公司向王春发送《解除劳务关系通知书》(公司认为自“王春”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双方自动形成劳务关系)解除合同,王春因此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于2022年7月1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王春出生于1970年4月17日,于2020年4月17日年满50周岁,但直到其申请劳动仲裁之日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 争议焦点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王春在2020年4月17日(满5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至2022年6月8日期间,享有加班工资、年休假等劳动者待遇吗?公司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吗?

3 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存在冲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有冲突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是不一致的。想要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第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55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年满50周岁);第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第三,缴费年限(含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显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其中条件之一。

4  最高人民法院、山东高院

山东高院的意见:“达到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关系。”此意见还得到了最高院的支持和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5 律师评议

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并不必然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所以用人单位与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的劳动者之间仍可能是劳动关系,因此我市乃至我省用人单位在聘用此类劳动者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做出合理选择,规避相关风险。